徐凯先生:
您好!您在政务公开网部门信箱反映的“楼下乐社扰民”我局已收悉。我局高度重视,积极处理,已安排人员了解了相关情况,现将结果答复如下:
根据《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:“经营中的歌舞、游艺等文化场所,其边界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”,我局联合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对其边界噪声进行了检测,其结果并未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。随后我局多次上门,积极与乐社负责人进行协商,要求合理安排时间,降低音乐音量,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。
根据《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:“使用家用电器、乐器或者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,不得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影响”,《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:“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七项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警告后不改正的,可以处以罚款”。我局已转告公安部门,建议您向公安部门反映类似问题。
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与理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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